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件;(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地上物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出让用地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地上物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证明材料、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5)土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需提供土地权利证书,且土地上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单或评估报告、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未预售证明、房屋所有权抵押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抵押权终止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8)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需提供刊登灭失、遗失声明的《濮阳日报》,满30日后可持声明申请补发。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时限:10日
土地登记结果的公开及更新情况: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公、检、法等机构凭有关手续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