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服务指南
一、根据所需办理登记类型准备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填写提交。(在地籍股申领)
2、单位及个人证明资料:
a、土地使用者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办理,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办理,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投资立项报告文件、规划选址通知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布置图。
同时:
①新增建设用地还应提交勘测定界报告和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②已开发建设的应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定位放线图。
③已完成开发建设的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④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还应提交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交回原土地证书。
⑤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原土地证、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权属证明、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需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原件、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⑦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料鼾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定的委托持股合同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⑧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4、办理抵押登记除需提交1、2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贷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②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
以土地为主进行抵押的需提交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筑物抵押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还应提交批准抵押的证明文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国土局资产管理科批准抵押的《批准意见书》。
5、办理延期抵押手续的除需要提交上述1、2、4项资料外,还应有原他项权利证书;
6、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只需提交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
注意:所有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必须是A4纸。
二、提交正式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资料,向地籍科提交并索要收件单。
三、申请受理。国土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意见。正常受理的直接转入地籍调查程序;不予受理的将出具书面意见。
四、地籍调查。通过对申请资料的审核。由申请人协助,通过现场踏勘、组织四邻签字等对宗地的界址、面积等进行调查。
注意:承诺办证时间从地籍调查结束后最后一个四邻签字时间起3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从现场调查结束后起20个工作日。
五、权属审核。国土局根据申请资料、地籍调查资料及征地档案等进行权属审核并注册登记。
六、刊登公告。经权属审核合格后,由申请人持国土局出具的公告函到日报社对其预登记发证的宗地进行公告15日。
七、登记费缴纳。在刊登公告15日后(不需公告的由国土局承办人电话通知)持国土局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指定财政专户缴纳登记费。
注:登记费缴纳,依据豫价房字(1993)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申领证书。登记费缴纳后,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费用发票及身份证明到地籍股签领土地证书;抵押登记的,由抵押权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凭身份证明签领。